名实,中国古代哲学范畴。名指名词、概念,实指实际存在的事物。中国古代哲学家们因反映的社会政治利益和所处的认识发展阶段不同,对名实关系有着不同理解,展开过长期争论,形成了中国古代哲学的名辩思潮,由此推动了中国哲学的认识论、辩证法和逻辑的发展。
实名最早产生于先秦。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处于大变革时期,旧有之名已不能容纳新的现实,于是产生了名实之辩。
春秋末期随着旧制度的崩坏,名存实亡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孔子首先提出“正名”的主张。他说“政者,正也,他的弟子子路问他替卫君治理国政从何入手时,他说:“必也正名乎?”接着他讲了正名的理由,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主张按照周礼规定的等级名分来纠正已经改变或正在改变的“实”,即用周礼固有之名去纠正已经变化了的内容。他还说“名失则愆”,认为社会的混乱是由“名”“实”的混乱所引起。这些主要是从政治上说的。不过,也有认识论上的意义。孔子用名称或概念去规定客观实在,把概念说成是第一性的,把客观实在说成是第二性的。这显然是一种先验论的观点。
孔子的正名思想是要维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反对臣杀其君,子杀其父的越礼行为。名是指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孔子所以提出正名,是针对当时已经出现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违礼僭越现象而发的,但这一问题的提出,成为名实之辩的发端,在哲学史上也有一定的意义。
战国时期的墨子从认识论的角度提出"名"与“取”的问题,说“瞽不知黑白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认为瞎子所以不知黑白,不是因为他说不出黑白这两个名词,而是他不能在实际中选取出黑白的东西来。
“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即认为只有根据事物的实际情况,才能真正认识事物,墨子是第一个明确把“名实”关系作为哲学问题提出来的哲学家。墨子强调不是名决定实,而是实决定名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见解。
公孙龙肯定了名是实的称谓,说“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要求名实必须相符。后期墨家批判了名辩家们的诡辩,主张“以名举实”,明确地肯定名是实的摹拟。荀子在名实问题的辩论中,提出“制名以指实”的命题,肯定了名为实所规定,实异则名异,实同则名同,说“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
老子否定名称概念能正确反映实在,讲“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认为只有无名,即不用任何名称概念,才能把握道的全体;庄子继承老子的思想,认为“名者,实之宾也。”名是从属于实、由实派生的,不能完全符合实,所以“圣人无名”。
后来名实问题又发展为逻辑问题的争论。
名家惠施主张“合同异”;公孙龙主张“离坚白”,对名实关系作了不同方面的考察。
尔后,后期墨家建立了形式逻辑体系,荀子对名实之辩作了总结。墨子强调不是名决定实,后墨继承发展了这一观点,认为名是事物的概念。名的作用在于指谓、描绘内容,名实的关系是“以名举实”,并从逻辑学的角度对名实关系作了深入探讨,极大地促进了名实论和形式逻辑理论的发展。后来荀子也提出“制名以指实”(《荀子•正名》),认为名是用来指谓实的、约定俗成的概念,它决定于实,一旦形成也不能轻易改变。
正名思想及战国时期演变为关于名实问题的争论,是中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期政治经济在思想中的反映。名实问题的争论,对促进中国哲学认识论和逻辑学的发展产生过积极的影响。